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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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1-22 设备展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3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播州区龙坑陈有辉食品批发部经营的清水笋(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5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贵州宜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红小米辣,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9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播州区龙坑甘露康矿泉水厂生产经营的甘露康牌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4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遵义恩纪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贵州辣子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8月23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遵义市播州区供销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野生百合粉(速食)”,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陈有辉食品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从贵州湘黔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购了清水笋(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进购单价为35元/件,进购数量为20件,进购价为700元;销售价为50元/件。截至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共销售此批次不合格食品20件,违法来得到的5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9月17日,召回到涉案产品18件。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二)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贵州宜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从红花岗区尚雷蔬菜批发部购进了红小米辣,进购单价为16.67元/kg,进购数量为7.5kg,进购价为125元,销售单价19.6元/kg。截至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该批次红小米辣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2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9月10日,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三)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甘露康矿泉水厂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2023年8月9日,当事人生产的甘露康牌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销售单价为2元/桶,销售数量为671桶,销售给抽样单位因包含水桶价格,销售单价为23元/桶,抽样数量为7桶。截至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共销售此批次桶装水671桶,违法所得1489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9月15日,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分析原因,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四)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遵义恩纪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贵州辣子鸡”,生产日期为2023-08-14,数量99袋,零售价格为15元/袋,批发价为14元/袋,截至2023年8月31日,共销售60袋。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6日,召回到涉案产品52袋,违法所得为12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供销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是从贵州省务川华荣山食品有限公司进购的“野生百合粉(速食)”,进购数量为20包,进购单价为30元/包,进购价为600元,销售单价为58元/包。截至2023年8月31日,共计销售8包,违法来得到的为224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野生百合粉(速食)”。

  (一)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陈有辉食品批发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清水笋(酱腌菜)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贵州宜多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红小米辣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甘露康矿泉水厂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甘露康牌饮用天然泉水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遵义恩纪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贵州辣子鸡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供销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